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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0-04-20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大亮点
 



 
亮点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领全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视程度是空前的,县级以上地方必将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保护力度。
 
 
亮点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亮点三:农民工工资只能发放货币,工资具体支付日期要书面体现。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亮点四: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亮点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平台。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亮点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亮点七:合法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合法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区别于以往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的规则。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亮点八: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亮点九: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亮点十: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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