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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二)
发布时间:2019-08-01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5 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地级市招生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我区在高等学校录取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同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 二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 2008 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  
(五)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前 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地级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2008 年 4 月 15 日 ,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  
五、考试  
(一)全国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  
(二)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中职“ 3+2 ”直升、中职对口、小教大专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市、县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四)考试科目设置  
1. 考试科目为“ 3+ 小综合”。  
“ 3 ”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 3 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 3 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 3 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 3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2 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 300 分。  
2. 外语考试。  
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 6 个语种,由考生任选 1 种。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 30 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听力残疾的考生可免考外语听力。要求免考外语听力的残疾考生须本人申请,并交验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总分为笔试成绩乘以 1.25 。  
报考外语专业和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在统考后参加自治区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口试时间为 6 月 12 日 至 6 月 14 日 。口试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所在地。  
(五)文化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 6 月 7 日 、 8 日举行。  
(六)考点设置。  
考 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七)考生答卷注意事项。  
1. 由于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用其他纸张答题无效。  
2. 为了确保考生答题卡字迹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后仍清晰易读,请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用 0.5 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用 2B 铅笔涂写。  
(八)评卷。  
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并采用计算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九)划定录取分数线。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综合考虑,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最抵控制分数线。  
(十)考试成绩。  
1. 考生的考试成绩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考生本人,不张榜公布。考试成绩的解释权属广西招生考试院。除广西招生考试院外,任何单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绩证明。  
2. 考生可以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于 6 月 25 日 左右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具体办法将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受理考生查分或查卷要求。  
考生领取本人成绩通知单的时间和地点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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