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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四)
发布时间:2019-08-01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厅或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高校招生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信设备作弊以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 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 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 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 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 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 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或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附则  
(一)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二、考生电子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5 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二)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工作主要由各报名站点完成(考生的诚信考试记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添加),由地级市招生机构按规定汇总上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三)我区在高等学校录取工作中使用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的来源是纸介质档案,考生应认真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名确认,同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详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各地级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 任 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 二 )高等学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 2008 年高考指南》中刊载)的内容并主动获取高校招生的信息,如果有生理缺陷或疾病,不宜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四)报考驻香港、澳门高校的考生是否需体检,按报考学校的规定要求。  
(五)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 2008 年 4 月 10 日前 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检查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受理各地级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 2008 年 4 月 15 日 ,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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