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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四)
发布时间:2019-08-01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1.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与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与其开除学籍处分。  
6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改动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执行。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招考办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  
6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考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4.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条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七、附则  65.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网站: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址:http://www.lzk.hl.cn。  
66.本规定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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